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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寨安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 2020-10-30 17:25

宁明县寨安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编制了《宁明县寨安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乡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我乡编制的《宁明县寨安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宁明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宁明县寨安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上公开主要是通过宁明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当面受理点为:宁明县寨安乡顺宁社区寨安乡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71-8718009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迟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向我申请获取。我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寨安乡政府党政办公室;办公地址:宁明县寨安乡顺宁社区寨安乡政府办公大楼三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30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718718009;电子邮箱:zaxzf8718009163.com;邮政编码:532507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宁明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下载,也可以在本机关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该信息的相关内容。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由本机关受理机构代写,或口头申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崇左市宁明县寨安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地址:崇左市宁明县寨安乡顺宁社区,邮政编码:532507。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http://www.ningming.gov.cn/xxfbml/ysqgk/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或下载表格填写完整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我的电子邮箱。

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材料不完整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3.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不属于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4.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申请减费用的,应在《申请表》中予以说明。

()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信函申请的,以本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时限:本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形式

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说明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查阅。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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