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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 2021-11-30 15:50

     宁明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核发办理指南

一、     适用范围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     项目信息

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含海关监管区域、免税区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向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     受理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宁明县烟草专卖局。

五、     审批机关

申请人所在地宁明县烟草专卖局。

六、     设立条件

  (一)准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周围(具体标准执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3.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     申请人是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

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七、 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进入界面依提示办理,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注册及新办操作指南》

(二)线下窗口办理

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烟草局窗口

八、 申请材料

(一) 申请材料的内容

1.     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提供准确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请变更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变更类型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表;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者姓名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表;

B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经营地址名称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表;

B街道办、公安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表;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申请人提出除新办、变更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延续、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办证办公现场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格式文本,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 申请材料的接收

*新办申请、延续、变更、补办、停业、恢复营业、歇业申请材料,统一在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烟草局窗口接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宁明县烟草专卖局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其中,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

3.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并送达。

九、     审批时限

1.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审批机关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十、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不收取费用。

十一、 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通知书。

十二、 结果送达

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等其他法定送达方式送达。

十三、 咨询、监督和投诉途径

1.     窗口咨询、监督和投诉:

地址: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烟草局窗口

2.     电话咨询、监督和投诉:电话:0771-8610516、0771-8620218、12313

3.     信函咨询、监督和投诉:

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中131号宁明县烟草专卖局,邮编:532500

4.     电子邮件咨询、监督和投诉:gxnmyc@163.com

   

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证受理地址: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5楼烟草局窗口

 办证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时间: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四、 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理进度和结果。

申请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途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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