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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宁明县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宁明县实际,制定《宁明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解决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问题,构建全流程管理体系,为宁明县建筑垃圾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核心定义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建筑垃圾的定义
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三、核心原则和管理体系
(一)核心原则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
减量化:从源头控制产生量,推广绿色建筑设计、新型材料和装配式建筑;
资源化:推动建筑垃圾转化为再生骨料等可利用材料,提高资源效率;
无害化:对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通过科学处置(如规范填埋)避免环境污染;
谁产生谁负责:产生单位需承担分类、运输、处置责任及相关费用。
(二)管理体系
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体系,明确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四、《办法》的主要管理内容
(一)源头减量、排放和运输管理
1.排放许可管理
(1)工程项目回填利用需提前5个工作日报备方案,经住建部门审核批准;
(2)向场地外排放需申请处置许可,提交申请书、相关批准文件、分类方案及运输合同,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市政工程排放施工需按围蔽标准作业,采取防尘措施,竣工后24小时内清运完建筑垃圾;
(4)个人自建住房、装修垃圾无需办理处置许可,但需按区域(实行/未实行物业管理、自建房)分别遵循物业或村(社区)委会管理要求,落实堆放、清运、备案等规定。
2.运输管理
(1)运输单位需取得准运许可,具备合法资质、车辆及停放维修场所等条件,住建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运输单位需为车辆安装电子装置及许可标识,保持车辆整洁,按许可场所处置,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由公安、住建等部门联合确定并公布)。
(二)利用和处置管理
1.设施建设:县政府根据专项规划建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2.消纳场选址禁止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河流保护范围等敏感区域。
3.利用和处置要求:
(1)需申请受纳许可,场所管理者需采取防尘措施,不得接收非建筑垃圾;
(2)设施停止运营前90日需书面报告住建部门,不得擅自关闭;
(3)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社会项目使用。
(三)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各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
住建部门:牵头统筹,负责许可审批、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管;
城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履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及处罚;
公安部门:监管运输车辆通行,查处交通违法;
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指导工作;
乡(镇)政府、华侨农场:辖区日常监管,组织巡查,督促企业、个人合规处置。
五、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监督检查措施
相关部门可要求提供文件、进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及实施处罚;住建部门建立运输企业诚信评价,较差等级者取消许可。
(二)违法处罚
对未经核准处置、交由不合规企业运输、运输车辆违规等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罚,罚款金额从50元(个人)到10万元(单位)不等。
六、《办法》有什么用?
(一)规范管理流程。明确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流程要求,解决建筑垃圾乱堆、乱运、乱倒问题。
(二)促进资源循环。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助力绿色发展。
(三)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科学处置和监管,防范扬尘、渗滤液等污染,保障土壤、水体和空气质量。
(四)明确责任主体。避免部门推诿,确保管理落地,提升治理效率。
七、各主体如何落实?
政府及部门:县政府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规划,保障资金;各部门按职责做好审批、监管、处罚;
乡(镇)、村(社区):乡(镇)政府、华侨农场定期巡查,村(社区)协助宣传和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并上报;
企业及个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需按规定处置,选择合规运输企业,承担相关费用;运输企业需遵守许可要求,规范运营。
八、《办法》的实施时间及解释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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