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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10-10 15:40     来源: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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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桂建发〔20254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崇政办〔20193号)修改了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现就《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新办法》的背景

202381日,我县制定出台了《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办规〔20232号),成为我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随着上级政府及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决定修订2025年《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宁政办规〔20251号),以完善和健全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县委县政府住房保障目标。同时明确,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81日公布的《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员,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含进城务工)人员等无房人员。

三、关于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宁明县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明确宁明县城中镇城区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所在社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镇政府或单位审核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复核,并由县住建局进行最终审核。

(二)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人员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明确各单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备案存档。

四、两种保障方式

即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申请获得了实物配租,就不能再申请货币补贴;申请获得了货币补贴就不能再申请实物配租。对城镇孤儿、低保户、低收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户,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为城市低保户,不包括农村低保)

3)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无车辆,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住建局网查)

5)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孤儿必须年满18周岁如果未满18周岁必须有指定的监护人、孤独老人需有生活自理能力或监护人。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或1年以上;(当地城镇户籍指县城区范围内)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注:2024年宁明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54元)

3)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住建局网查)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毕业生

1)申请人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

3)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以毕业证书时间为起始计算),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城区无转让住房(含商铺)。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的家庭

1)在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2024年宁明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54元);

3)申请人与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内或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含3个月);

4)在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无企业厂房和办公用房,无商铺、仓储、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工商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无商铺、仓储、办公、车库、车位等自有用房。(住建局网查)

5.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拆迁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家庭。

(二)乡(镇)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2.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申请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已婚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宁明县建行卡(租房用)、农商行卡(货币补贴用)(复印件)

5.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明(非宁明户籍)或租房合同。若提交租房合同或协议则需签字按手印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复印件)

6.1)申请人及满18周岁家庭成员不动产证明(原件,申请人及同户口本上满18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不动产证明,非宁明户籍开具本人即可)(开具地点: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2)宁明县城中镇户籍的需社区出具无房(集体性质土地自建房、祖房)证明;(3)宁明县户籍的需在宁明县住房制度改革中心审核是否享受过政策性福利房

7.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单位开具的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两低人员不需提交)、大学生创业人员的则需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两低人员不需提交)

8.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城中镇户籍的住房情况与收入情况一起写)(原件)

9.毕业证(大专以上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10.低收入家庭提供城镇(农村)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优抚复退军人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原件)

11.其他相关材料,如残疾、孤寡老人、孤儿、重大疾病证明及监护人证明、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七、申请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租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本县人事主管有关新录用人员文件(复印件)

4.宁明县建行卡(租房用)、农商行卡(货币补贴用)(复印件)

5.申请人的租房合同(签字按手印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复印件)。

八、轮候与配租

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未列入选房范围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5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配租,轮候期满,轮候资格自动终止。符合第三十二条条件的,可以优先保障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明确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房屋成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费等因素,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60%,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

十、关于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情形

由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其所承租住房。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关联文件:宁政办规〔2025〕1号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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