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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8-01 17:30     来源: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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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制,做好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崇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崇政办规〔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 号)修改了新的公租房管理办法,现就《新办法》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新办法》的背景

2015年11月,我县制定出台了《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随着上级政府及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县2015年《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保障对象、申请和退出机制等方面都明显滞后。为此,决定修订2015年《办法》,以完善和健全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县委县政府住房保障目标。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人员,城镇孤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新市民、新青年)、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县(区、市)直各部门职工和聘用工等无房人员。

三、关于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宁明县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明确宁明县城中镇城区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所在社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住房保障股复核,并由县住建局进行最终审核。

(二)在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人员公租房申请、审核程序:   

明确各单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股备案存档。

四、两种保障方式

即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申请获得了实物配租,就不能再申请货币补贴;申请获得了货币补贴就不能再申请实物配租。对城镇孤儿、低保户、低收入户、外来务工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以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新市民、新青年)、中等偏下的住房困难户,可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一)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县城区孤儿、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上的人员为准)均为本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区户口满1年以上。

2.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且在县城工作生活,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自行创业有营业执照。

3.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村低保户)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居住或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已与本县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自行创业有营业执照。

4.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成员(或至少有1人)具有本县户口,且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或居住满1年(含1年)以上。

5.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拆迁户等其他特殊情况家庭。

6.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从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城区无转让住房(含商铺)

7.申请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孤独老人需有生活自理能力,如果未满18周岁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必须有指定的监护人。

(二)乡(镇)政府、行政企事业单位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单位或本辖区员工。

2.在就业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申请县城城区范围内公租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已婚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宁明县建行卡(租房用)、农商行卡(货币补贴用)(复印件)。

5.申请人的租房合同(签字按手印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复印件)。

6.(1)申请人及满18周岁家庭成员不动产证明(原件)(政务中心不动产窗口);(2)宁明县城中镇户籍的需社区出具无房(集体性质土地自建房、租房)证明;(3)宁明县户籍的需在宁明县住房制度改革中心审核是否享受过政策性福利房。

7.申请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或者单位开具的证明(原件)、大学生创业人员的则需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两低人员不需提交)

8.中等偏下收入人员提供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证明”(城中镇户籍的住房情况与收入情况一起写)(原件)。

9.毕业证(大专以上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10.低收入家庭提供 “城镇(农村)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优抚复员军人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原件)。

11.其他相关材料,如残疾、孤寡老人、孤儿、重大疾病证明及监护人证明、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收原件)。

七、申请乡(镇)政府、企事业单位公租房所需提供的材料

1.《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本县人事主管部门有关新录用人员文件(复印件)。

4.宁明县建行卡(租房用)、农商行卡(货币补贴用)(复印件)。

5.申请人的租房合同(签字按手印且在有效期内),以及出租人身份证和联系电话(复印件)。

八、轮候与配租

通过公开摇号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未列入选房范围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5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号依次配租,轮候期满,轮候资格自动终止。符合第三十二条条件的,可以优先保障: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明确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房屋成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费等因素,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60%,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公租房租金标准调整的,仍按原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执行。

十、关于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情形

由公租房运营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其所承租住房。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家庭,其行为记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请。



宁政办规〔2023〕2号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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