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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的政策解读

2022-09-19 09:25     来源: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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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13日,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宁政办发〔202244号),以下简称《划定方案》)。现对《划定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划定方案出台背景

2022913日,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宁政办发〔2020〕5号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健康协调发展以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划定工作,宁明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牵头起草了新的《划定方案》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同时废止宁政办发〔2020〕5号文。

二、划定方案》出台的政策法规文件依据

(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中第一点“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中指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我县本次划定的禁养区具体范围为: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各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明江干流两侧沿岸500米范围内符合“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的要求。

(二)国务院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指出:“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本《划定方案》的6个禁养区分别为:左江花山岩画景区、广西派阳山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广西崇左市狮子头森林公园等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陇瑞自然保护区、崇州市白头叶猴自然保护区等景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宁明范围内);宁明县13个城镇建成区居民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明江河、派连河岸线外围500米;宁明县13个乡(镇)及村级各个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宁明县县城规划区、宁明县工业集中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符合《条例》规定。

三、关于对《划定方案》各单位的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说明

《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草拟后,宁明生态环境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2022年7月6日-7月16日。日期截止后,收到县水利、住建、发改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反馈,均无修改意见。宁明生态环境局联合宁明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20日将《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随文呈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

    本方案由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解读,联系电话:0771-8621453。


宁政办规〔2022〕3号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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