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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

2026-01-21 10:40     来源:宁明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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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范围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2024年7月1日—2029年6月30日期间在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下同),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以我区各级水利部门按权限认定为准。

二、征收标准

按照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七条第(一)款“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的规定,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明确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暂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即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的3倍即每平方米600元征收。缴纳标准如需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局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禀赋、恢复重建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三、征收主体

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直属林业单位负责核定占用面积,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征收湿地恢复费。

四、征缴程序

(一)自治区林业局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的,自自治区林业局收到批准文件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实际情况,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并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电子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通知书应当载明缴款人(单位)、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缴款方式,并在备注栏注明占用单位、占用重要湿地范围内湿地面积、类型、缴纳地点等事项。

(二)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电子缴款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

(三)湿地恢复费实行国库集中收缴方式,按照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全额缴入自治区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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