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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标准
(一)天然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7元/平方米,人工草地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4.2元/平方米。
(二)草原海拔在800米(含)至1200米(含)之间的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2倍缴纳。海拔在1200米以上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的1.3倍缴纳。
(三)草原地块落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按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的 1.2倍缴纳。
(四)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按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 号)等有关文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价费规》(〔2025〕109号)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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