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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宁明县廖启叁水产品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08-15 16:00     来源: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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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宁明县廖启叁水产品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529日,我局收到一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县辖区内的宁明县廖启叁水产品摊经营1个食用农产品。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明县廖启叁水产品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5451400640031778

食品名称

牛蛙(其他水产品)

生产/加工/购进日期

2025-05-06

规格型号

/

标示生产者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宁明县廖启叁水产品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5-29

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日期

2025-5-30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市监处罚〔2025〕258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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