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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宁明县爱店镇丽金食品铺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6月16日,我局收到1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我县辖区内的宁明县爱店镇丽金食品铺的1批次小米椒。现将不合格小米椒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宁明县爱店镇丽金食品铺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5451400640032350 |
样品名称 |
小米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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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检疫/购进/加工日期 |
2024-05-23 |
规格型号 |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宁明县爱店镇丽金食品铺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谱尼测试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6-16 |
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日期 |
2024-06-19 |
(二)对宁明县爱店镇丽金食品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一般载量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850 元以上365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市监处罚〔2025〕253号。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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