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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5日,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宁明县蔗糖循环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3#厂房屋面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宁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凭祥产业园筹委会副组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检察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社局、总工会、民政局、凭祥产业园筹委会、城中镇人民政府等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宁明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询问人员、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现场勘查和公安机关侦查,死者系高处坠落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5”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工头刘*炜及施工人员黄*海、周*新、黄*西、黄*红,负责蔗糖循环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中3#厂房屋面的安装任务。当日下午,一行五人自宿舍出发,徒步前往作业地点,五人一起搭乘施工专用的电动升降设备,上升至约15米高的3#厂房屋面,随即按照分工展开作业。其中,周*新、黄*西、黄*红负责屋面板的安装工作,刘*炜与黄*海则负责气楼屋面板的安装。
刘*炜与黄*海抵达气楼屋面准备进行作业。黄*海在更换作业面转移安全带固定点过程中,不慎踩踏在未稳固的彩钢瓦上,导致彩钢瓦发生滑动,造成黄*海与彩钢瓦一同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刘*炜立即高声呼救,并组织其余人员迅速搭乘电动升降车返回地面查看伤者情况,刘*炜拨打110和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黄*海紧急送往宁明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黄*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黄*海,男,45岁,身份证号码为:45**************14,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号。事故调查组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35万元。
二、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黄*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未认真确认安全带的钩、环是否牢固地挂在系留点上,在更换作业面转移安全带固定点时踩在没有固定好的彩钢瓦上,导致从3#厂房屋面坠落,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厂房屋面板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管理人员在安全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安全措施及时予以管控、消除。
2.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进场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不够深入,存在从业人员在未充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下便开始上岗作业的情况。
(三)事故性质
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炜等人立即乘坐施工电动升降车下来查看伤者情况。正在4#厂房巡查的项目现场施工员何*,赶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拨打了公司负责人电话汇报相关事故情况,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接到事故报告后,宁明县人民政府立即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现场管控、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救护车达现场将伤者(黄*海)护送上车送往宁明县人民医院,黄*海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海死亡后,经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双方已就此次事故达成了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情绪基本稳定。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参与应急救援处置的各职能部门反应迅速,应急响应及时。现场处置科学快速高效,配合有力,无次生伤亡发生。
四、事故发生企业基本情况
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6X,注册地址: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兴宁大道西县环保局四楼,法定代表人:黄*安,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黄*海,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未认真确认安全带挂钩与系留点是否稳固连接,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黄*安,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宁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冯*毅,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3#厂房屋面板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存在脱岗现象,缺乏对3#厂房屋面板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宁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宁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现提出如下防范和整改意见:
(一)广西百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工地监督检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按规范要求制定防护措施、设置防护设施,安排专门人员加大现场检查频次、检查范围,做到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的职责,强化对全县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明确安全生产检查内容,科学制定检查频次,合理安排检查人员,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全力推动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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