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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23〕9号)和《崇左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崇政发〔2023〕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2023年4月,宁明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普查的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是把脉“国之大情”、掌握“国之大数”、服务“国之大者”、推动“国之大策”的重大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国务院部署开展的首次大型国情国力普查。开展好本次普查,摸清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家底”、全面了解新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特征、夯实统计基层基础、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产出调查对象的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宁明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宁明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公室、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宁明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具体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组成部门为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县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含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外事和商务口岸管理局、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金融办、大数据办、烟草局、科协,爱店海关,武警中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要在4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2023年5月底前成立普查工作小组。
五、普查工作保障
(一)加强经费保障。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关于普查所需经费的规定,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积极支持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与相关补助政策,选优配强普查员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从严管理普查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二)强化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工作责任制,将普查作为党委、政府督查督办事项,纳入各级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普查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普查工作格局。
六、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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