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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16日下发《关于印发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 85号)实施。几年来 ,《管理办法》 对推进我县的政策性住房转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具体操作时碰到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难于办理转移登记。为使该《管理办法》更切合实际和更具操作性,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20日向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明县税务局以及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完成修订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说明: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1号);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关于印发已购政策性住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崇政办规〔2018〕2号)
(二)修订的必要性
宁明县大部分政策性住房均与单位办公或生产区共用一宗地 ,已销售的政策性住房,均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没有把楼房占用的土地面积分摊到户。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为:售房单位先到规划部门办理宗地规划分割红线图——售房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权籍调查测绘——售房单位申请办理分割(分摊)登记——购房业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业主持土地出让金相关凭证申请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该流程比较繁琐,不符合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且出现有些售房单位已改制或不存在;售房单位变更土地需要上级部门批准,手续办理时间长;土地变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对有困难售房单位造成一定的压力;有部分政策性住房已按规定转了多个业主,新的业主不再是原售房单位职工等等问题,所以购房业主难于办理过户,意见很大。
群众迫切希望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有一个简化规范的做法,为使广大群众顺利办理已购政策性住房的转移登记业务,需要修订我县原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来简化规范已购政策性住房的转移登记工作。
三、修订《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说明
修订《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修订前内容为:“住宅区与办公区、生产区或其他用地原为一宗地的 ,由售房单位依法办理规划分割红线图后申请办理分割登记。规划分割后持住宅区部分土地使用证办理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如原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已进行抵
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手续;如原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查封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解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修订该条款,修订后内容为:“已购政策性住房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如原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已进行抵押的,应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手续;如原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查封的,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解封手续”。
四、适用范围
《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宁明县行政区域内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
宁政办规〔2023〕1号关于印发宁明县已购政策性住房转移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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