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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崇环责改字〔2025〕4014号

2025-07-30 15:15     来源:崇左市宁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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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崇环责改字〔20254014

当事人名称宁明县红岩砖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陈祥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0510264896

地址:宁明县寨安乡江蓬村江那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711日对宁明县红岩砖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砖厂)废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抽检,发现你砖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抽检时,你砖厂正常生产,排放大气污染物,监测单位20257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检字〔2025〕第1438》显示,你砖厂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比对检测平均值为68mg/m³,超出指标要求相对误差±30%范围,相对误差达到-67.6%,比对监测不合格;你砖厂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浓度为157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限值150mg/m30.047倍、排放口的颗粒物浓度为30.7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限值30mg/m30.023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711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宁明县红岩砖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证明:此次比对抽检为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明县红岩砖厂的比对采样检测,比对采样检测时宁明县红岩砖厂法人代表陪同检查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711日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对宁明县红岩砖厂法人代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此次比对抽检为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明县红岩砖厂的比对采样检测,抽检时宁明县红岩砖厂法人代表陪同检查,并积极提供相关材料

(三)影像证据:2025711崇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宁明县红岩砖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

证明:比对抽检时宁明县红岩砖厂正常生产,比对采样检测时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

(四)监测报告:2025711日,广西荣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明县红岩砖厂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含量、烟温、流速、颗粒物、含湿量进行了监测及比对,并于2025715出具了监测报告《荣环检字〔2025〕第1438》。

证明:宁明县红岩砖厂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ⅹ、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评价标准;你砖厂1#隧道窑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浓度均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限值

(五)书证: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你砖厂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砖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砖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砖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崇左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崇左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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