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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行审〔2024〕2号 宁明县那楠乡平秋屯至那念屯道路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02-26 17:35     来源:宁明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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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行审〔2024〕2号

宁明县那楠乡平秋屯至那念屯道路工程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明中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宁明县那楠乡平秋屯至那念屯道路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宁明县那楠乡平秋屯至那念屯道路工程项目位于崇左市宁明县那楠乡境内,项目起点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07°24′28.85″,北纬21°54′7.85″,终点地理中心坐标:东经107°22′1.33″,北纬21°56′40.36″,线路全长7.635km,属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代码为:2306-451422-04-01-535618。本项目总占地面积27.28hm²,其中永久占地19.36hm²,临时占地7.92hm²。项目由路基工程、桥梁工程、弃渣场、表土堆放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组成。

项目计划于2024年4月开始施工,2025年3月完工,总工期12个月。项目投资估算16297.9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728.45万元。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7.28公顷。(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达到95%,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林草覆盖率达到23%。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下阶段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

(六)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00080.00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单位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我单位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水保2020172号、办水保函2020564号、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的,将通过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追责,情节严重的将实行信用惩戒。

宁明县水利局

2024年2月2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宁明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4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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