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宁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宁明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明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ingming.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宁明县大数据发展和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明县兴宁大道东435号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771-8688855   传真号码:8688865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ningming.gov.cn/xxfbml/zfxxgkzl/ysqgk/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包括政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领导之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栏目信息,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有机构职能、人事信息、规划计划、政府会议、数据发布、政府工作报告、建议提案结果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责清单、财政信息、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等分类内容;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等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标题、来源单位、发文字号、发布时间、是否有效、正文等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ningming.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见本指南的联系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务公开栏、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宁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ingming.gov.cn/xxfbml/zfxxgkzl/ysqgk/)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宁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http://www.ningming.gov.cn/xxfbml/zfxxgkzl/ysqgk/),选择相应政府机关,在线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一并提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翻译中

翻译中

小语种翻译服务免责声明

  • 1. 本网站提供多语种互译功能,旨在提升政务信息传播效能,为东盟用户提供多语言支持服务。
  • 2. 本网站翻译服务是采用“人工智能+机器翻译”的技术实现,所有翻译结果仅供辅助参考。如遇语义理解偏差、专业术语误译或内容遗漏等情况,请以本网站的中文原文为准。
  • 3. 本网站对翻译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适用性不承担法律责任,用户因使用翻译服务产生的任何后果需自行承担。
  • 4. 本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网站主办单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