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根据宁明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打私办”)移交的涉案车辆线索,本局已依法接收该批涉案车辆(具体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涉案车辆清单》)。此前,县打私办已于2025年5月8日、5月20日,分别通过宁明县人民政府网站、《广西日报》发布《涉案车辆认领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中明确列明了该批涉案车辆的车牌号。截至目前,该两批次公告期已分别于2025年11月8日、11月20日届满。公告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公告所列车辆提出合法权利主张、提交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亦未主动配合开展车辆处置相关工作。
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定程序,现依法公告如下:对于县打私办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该批涉案车辆,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情形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将依法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本局已通过邮寄方式向已知或可联系到的潜在权利人送达本公告;对于下落不明、无法确定联系方式的权利人,本局通过宁明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该批车辆主张权利,或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在公告期内主张权利,请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本局办理权利核实及相关手续,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应依据:
1.车辆所有权证明(行驶证、购车发票、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2.权利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权利归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确认,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办理地址:宁明县城中镇新阳路1号;
联系部门: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股;
联系电话:0771-8622736。
逾期未主张权利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并执行。
本送达方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及第五项规定,旨在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附件:涉案车辆清单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翻译中
翻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