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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明县2026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请指南
(监督渠道)
公开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一、申请指南
1.补贴对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2.补贴范围:在我县县域内实施及与我县签署收集我县域内养殖场(户)病死猪协议的县外无害化处理企业。
3.补贴标准:采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40元-60元,养殖场户:20元-30元。
(2)满1月齡,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80元-100元,养殖场户:50元-60元。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1)未满1月齡,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10元-20元。
(2)满1月齡,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30元-40元。
4.申请程序:按照政策宣传发动(日常工作中开展)—养殖场(户)申报(实时申报)—乡级审核(包括现场抽核)—汇总上报—县级审核(农业、财政)—公示—报市级—中央、自治区按年度划拨补助资金—年度补助资金事前公示—发放的程序进行。政策宣传发动(日常工作进行),养殖场(户)申报(实时申报),乡镇级审核(随报随审),汇总上报(时间要求:为便于统计及上报,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上报时间节点为上月1日至31日),县级审核(时间要求:每月10-15日),公示(时间要求:次季度10日前),报市级(时间要求:次月15日前),补助资金事前公示(时间要求:中央、自治区划拨补助资金3月内),补助资金发放(时间要求:中央、自治区划拨补助资金3月内)。
5.申请材料: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监管平台管理员通过监管平台导出《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宁明县XX乡(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统计月报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视频。
6.咨询电话:0771-8632800,宁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受理单位:宁明县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随时申报、每月汇总、补助资金按实际申报数量次年度发放。
联系方式:0771-7530139,宁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二、监督渠道:
举报电话:0771-8632800,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138号
宁明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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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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