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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餐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公告》(十二届第70号)规定,《小餐饮登记证》于2017年7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防蝇、防尘、防鼠、防虫、油烟净化等设施,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容器;
(五)配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宁明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小餐饮登记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
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二)延续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或者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窗口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申请延续小餐饮登记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内,字号名称、社会信用 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 地址、地址门牌号(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发生变化的,小餐饮 经营者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事项不涉及改变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 场所地址发生实际变化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小餐饮登记证原件;
3.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
1.申请人申请注销的或者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申 请延续的;
2.小餐饮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
3.经现场确认,小餐饮已迁出原登记经营地址的;
4.小餐饮依法终止或者不再经营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登记证的其 他情形。
(五)其他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小餐 饮登记证的,经查实,由核发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撤销小餐饮登记证。
小餐饮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向 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申请 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 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七、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0771-8622829
审批大厅窗口电话:0771-8688943
业务股室电话: 0771-8636085 餐饮股
十一、受理地址
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10楼3号厅食药监局服务窗口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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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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