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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办事指南)

2017-11-10 16:46     来源:宁明县食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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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其适用范围

(一)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二)适用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公告》(十二届第70号)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于2017年7月1日起启用,适用于适用于宁明县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 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 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宁明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新办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二)延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申请延续小餐饮登记的,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小作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三)变更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2.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变更的;

3.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4.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5.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 化的;

6.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补证和注销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 发证部门申请补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注销、撤销等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经查实,由核发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

七、办结时限

根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 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0771-8622829

审批大厅窗口电话:0771-8688943

业务股室电话: 0771-8632621(生产股)

十一、受理地址

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10楼3号厅食药监局服务窗口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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