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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的规定,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即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西辖区内执业药师注册进行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符合注册规定,申请在广西辖区从事执业药师工作的药学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的规定,凡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者,符合注册规定,申请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贴注册申请表照片2张,贴注册证副本1张),二寸照片1张(贴注册证正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具体是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式1份)。
(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再次注册的执业药师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
4.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含贴申请表照片2张,贴注册证副本1张),二寸照片1张(贴注册证正本);
5.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验证后退回本人)和复印件(一式1份)。
(三)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变更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含贴申请表照片2张,贴注册证副本1张),二寸照片1张(贴注册证正本);
4.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具体是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许可证)复印件(一式1份)。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须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直接到新执业地区的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再次申请表》,由新注册机构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并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注册机构。
(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注销注册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3.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具体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式1份);
4.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贴申请表)。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8688943
投诉电话:0771-8622829
十一、受理地址
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10楼3号厅食药监局服务窗口
十二、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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