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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三、审批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有与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办)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份数:1份);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份数:1份)。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原件,份数:1份);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原件,份数:1份)。
5、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原件,份数:1份)。
6、《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份数:1份)。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原件,份数:1份);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应当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包括:地址迁移、地址名称)、经营场所的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核准证明;
4、变更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桂食药监办[2015]7号)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办)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证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网上提交申请方式
建议申请人先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填报平台”进行网上填报,符合要求后,再按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以便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能快速协同办理。(平台网址:http://oa--gxfda--gov--cn-2e36338a12.zipv6.gxzf.gov.cn/gxfda_supervise/login/entpLogin.actiom)。
五、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审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1-8688943
(二)投诉电话:0771-8622829
八、受理地址
宁明县政务服务中心10楼3号厅食药监局服务窗口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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