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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宁明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1-8623699
监督投诉电话:0771-8621369
办事对象:宁明县税务局辖区纳税人。
办理地点:宁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明县兴宁大道东37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至12:00点,下午15:00至18:00
申报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纸质说明件;(5)代理委托书;(6)代理人身份证件。
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责任事项:申请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备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
2、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宁明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1-8623699
监督投诉电话:0771-8621369
办事对象:宁明县税务局辖区纳税人。
办理地点:宁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明县兴宁大道东37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至12:00点,下午15:00至18:00
申报条件: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证明材料;(4)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责任事项:申请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宁明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1-8623699
监督投诉电话:0771-8621369
办事对象:宁明县税务局辖区纳税人。
办理地点:宁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明县兴宁大道东37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至12:00点,下午15:00至18:00
申报条件: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自开的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
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责任事项:申请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4、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核定的办事指南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实施机关:宁明县国家税务局。
咨询电话:0771-8623699
监督投诉电话:0771-8621369
办事对象:宁明县税务局辖区纳税人。
办理地点:宁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宁明县兴宁大道东37号)
办理时间:上午8:00至12:00点,下午15:00至18:00
申报条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办理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6)代理人身份证件;(7)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收费情况:不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责任事项:申请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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