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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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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02]350号); 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 3、《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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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之日往前推算);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民身份; 3、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自建住房相关批文; 5、已交付20%(二套20%)以上的房款或自建住房主体一层(含)以上; 6、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个人信用情况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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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贷 款 项 目 |
申请截止时间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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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含市场运作集资房) |
签订购房合同,付清购房首付款,在办理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三年内 |
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备案证明、首期交房款的收款收据、商品房预告证、商品房预售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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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购买二手房 |
购房人办好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三年内 |
住房买卖契约、首期交房款的收据、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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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造自住住房 |
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建造房屋主体一层(含)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三年内 |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预算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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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说明 |
1、所递交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 2、属集资建房的,需有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办理房屋抵押时需向市房产局出示原件); 3、购买拆迁还建住房的非还建住户,需提供准购证、承诺书; 4、所购商品房楼盘属初次在我中心办理贷款的,需由该楼盘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相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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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申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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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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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2、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同意的,则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同意的,借款人将贷款资料送受托银行; 4、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6、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 7、还贷完毕后,办理解除房(地)产抵押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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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期限 |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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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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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范围 |
符合审批条件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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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崇左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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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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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电话 |
崇左市信贷窗口 0771-7829959 扶绥县管理部 0771-7522558 宁明县管理部 0771-8622111 凭祥市管理部 0771-8538718 龙州县管理部 0771-8810148 大新县管理部 0771-3632833 天等县管理部 0771-3529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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