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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建)自有产权住房、偿还自有产权住房贷款类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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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种类 |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明 |
提取申请时限 |
提取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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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手住房支付首付款 |
1、住房定购书 |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配偶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直系亲属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及亲属关系证明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以住房定购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
提取总额不能超出住房定购书约定的首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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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购买住房定金收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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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首付款票据(票据开具三日内补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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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住房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开具核定表后) |
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1/3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前申报,在核定表开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 |
以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核定,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个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如职工个人或配偶有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个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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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住房装修提取核定表 (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1/3以上且工程未完工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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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装修住房的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证明 (或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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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书、装修概算书、首付款收据(由装修公司装修时提供);装修工程预算表、主要建材发票或收据(大额)(职工自行装修时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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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住房、集资建房 |
1、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协议书 |
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全部付清房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 |
产权所属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出购(建)房实际发生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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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房款专用票据或购房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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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供辖区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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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 |
1、购房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
以购房合同(协议)约定全部付清房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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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房合同书或购房协议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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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房款专用票据或购房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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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住房 |
1、房屋买卖契约 2、房屋所有权证 |
以契税完税证载明的时间两年内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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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税完税凭证 4、付款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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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住房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两年内提取 |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自住住房实际支出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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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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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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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房工程预算、建房工程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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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翻修住房 |
1、房屋所有权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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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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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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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 | ||||
| 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份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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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崇左市辖区内) |
近期3个月还贷证明(须是扣款存折或还贷卡的交易流水凭证),提前还贷的,须提供提前还款凭证 |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每年或几年提取一次 |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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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的需到信贷科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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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崇左市辖区外公积金贷款) |
1、住房贷款合同 | |||
| 2、银行打印、盖章的还贷明细(近期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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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组合贷款 |
1、住房贷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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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打印、盖章的还贷明细(近期3个月)(近期3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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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到信贷科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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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人范围 |
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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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购(建)住房、非偿还住房贷款类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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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业务种类 |
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身份证明 |
提取申请时限 |
提取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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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家庭成员(双方父母、夫妻、受监护子女)患重大疾病 |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配偶提取需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3、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而领取公积金的需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
提取额不能超出个人自付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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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院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如需医保报销的还需提供医保部门报销核算审批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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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支付租金 |
租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已购房未交付的提供开发商出具的未交房证明);如属夫妻两地分居而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租房方的工作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明 |
以无房证明开具日期一年内提取 |
每次提取最高提取额不能超出本人及配偶收入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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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
1、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房资格证明 |
以租金缴纳证明开具日期一年内提取 |
实际支付房租额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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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金缴纳证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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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1、家庭收入证明 |
符合条件每年可提取一次 |
不超过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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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门印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印发的《特困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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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退休 |
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文件 |
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
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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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1、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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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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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未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 |
1、失业证或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
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以上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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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单位破产原已办理封存的,提供封存手册和本人结算户存折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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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户口本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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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所签的劳动合同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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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定居 |
1、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或护照及签证 |
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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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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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离崇左市 |
1、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 |
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
一次性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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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银行账户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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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
符合条件即可提取 |
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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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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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死者身份关系证明(如果不是第一继承人还需提供继承权或遗赠权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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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人范围 |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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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取业务办理其他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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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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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崇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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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对崇左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办法做出补充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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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逢月底2个工作日、月初3个工作日不受理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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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示 |
1、“自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再限制崇左及南宁市辖区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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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建)自有产权住房类提取和偿还自有产权住房类提取均不限制房屋套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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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需销户的,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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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疾病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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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递交提取申请时请出示材料原件以供核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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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29崇左住房公积金热线使用:热线接入后选择“3”,个人查询初始密码为本人身份证后六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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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尽事宜以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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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 市本级:7837638 扶绥:7522558 大新:36328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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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8810148 宁明:8622111 凭祥:8538718 天等:35299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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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稽查科:7840358 综合科:784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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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网站 |
http://czgjj.gxcznews.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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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更新至2016年10月08日 崇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 | ||||
附件:
01-崇左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告知单
0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03-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表
04-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继承人、受遗赠人)
05-职工住房装修提取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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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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